業主與業主大會簡介(doc 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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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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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主大會
業主與業主大會簡介(doc 7頁)內容簡介
業主與業主大會簡介目錄:
第一節業主
第二節業主大會製度
第三節業主委員會
第四節業主公約製度
業主與業主大會簡介內容提要:
業主的含義:
業主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具體來講是指:在城市房屋土地管理機構登記注冊,且現有記錄表明其擁有某房屋建築中一份不可分割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單位或個人,以及享有此份業權的注冊受抵押人。
業主是物業真正的主人。業主分“獨立所有權人”和“區分所有權人”
區分所有權人是指:數人區分擁有一幅土地上的同一建築物而各專有一部分,就專有部分享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的共同部分,按其專有部分的比例共有的建築物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人多見於居住物業,一幢樓宇或一個小區有數十名甚至數千名業主;
獨立所有權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築物僅屬於某一業主。獨立所有權人多見於非居住物業,一般是一個團體或組織。
……
業主的權利:
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2、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3、提出製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4、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5、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6、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7、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
業主大會及職責:
業主大會是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製定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的建築麵積達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之日起已滿兩年的,應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建設項目分期開發的,先行開發區域內出售並交付使用的物業應當成立業主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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