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ppt 99頁)
淺析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ppt 99頁)內容簡介
淺析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目錄:
一、我國物業管理的立法進程
二、《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 適用範圍
三、各級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作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
五、業主的相關問題
淺析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內容提要:
業主的概念:
《物權法》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即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為業主或區分建築物所有權人為業主。
《國家條例》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省條例》第十條: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
《特區條例》第八條:物業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認定)
尚未登記取得所有權,但基於買賣、贈與、拆遷補償等旨在轉移所有權的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的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1、房屋所有權證登記人(查詢確認)
《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房屋買賣合同的合法買受人(登記對抗主義)
《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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