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險營銷人員管理規定(doc 10頁)
金融保險營銷人員管理規定(doc 10頁)內容簡介
金融保險營銷人員管理規定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規範保險營銷員的營銷活動,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營銷員是指取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頒發的資格證書,為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及提供相關服務,並收取手續費或者傭金的個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營銷活動是指保險營銷員經保險公司授權進行保險產品銷售及相關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第五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國務院授權,對保險營銷員履行監管職責。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
第二章 資格管理
第六條 從事保險營銷活動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七條 《資格證書》是中國保監會對個人具有從事保險營銷活動資格的認定。
《資格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統一印製。
第八條 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條 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報名表》;
(二)身份證明文件複印件;
(三)學曆證明複印件;
(四)最近3個月正麵免冠小兩寸彩色照片3張;
(五)親筆署名無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聲明。
通過保險公司集體報名的,保險公司應當對報名考生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第十條 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具備下列條件且無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人員,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20日內,由中國保監會頒發《資格證書》: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予頒發《資格證書》: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二)因欺詐等不誠信行為受行政處罰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監管機構宣布在一定期限內為行業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屆滿的。
第十二條 《資格證書》有效期3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持有人應當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換發。
第十三條 申請換發《資格證書》,持有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每年接受後續教育時間累計不少於36小時,其中接受保險法律知識、職業道德和誠信教育時間累計不少於12小時;
(二)前3年內未因欺詐和嚴重金融、保險違法違規行為受刑事或者行政處罰;
(三)無故意不履行數額較大個人債務的行為。
第十四條 申請換發《資格證書》,持有人應當交還原《資格證書》,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換發申請表》;
(二)前3年內每年接受後續教育情況的有關證明;
(三)最近3個月正麵免冠小兩寸彩色照片2張;
(四)親筆署名無第十三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個人聲明。
第十五條 持有人申請換發《資格證書》的,中國保監會應當自受理換發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換發的,核發新的《資格證書》;決定不予換發的,應當書麵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資格證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持有人應當持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和《資格證書》原件,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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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保險營銷員的營銷活動,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營銷員是指取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頒發的資格證書,為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及提供相關服務,並收取手續費或者傭金的個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營銷活動是指保險營銷員經保險公司授權進行保險產品銷售及相關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第五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國務院授權,對保險營銷員履行監管職責。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
第二章 資格管理
第六條 從事保險營銷活動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七條 《資格證書》是中國保監會對個人具有從事保險營銷活動資格的認定。
《資格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統一印製。
第八條 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條 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報名表》;
(二)身份證明文件複印件;
(三)學曆證明複印件;
(四)最近3個月正麵免冠小兩寸彩色照片3張;
(五)親筆署名無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聲明。
通過保險公司集體報名的,保險公司應當對報名考生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第十條 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具備下列條件且無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人員,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20日內,由中國保監會頒發《資格證書》: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予頒發《資格證書》: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二)因欺詐等不誠信行為受行政處罰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監管機構宣布在一定期限內為行業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屆滿的。
第十二條 《資格證書》有效期3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持有人應當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換發。
第十三條 申請換發《資格證書》,持有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每年接受後續教育時間累計不少於36小時,其中接受保險法律知識、職業道德和誠信教育時間累計不少於12小時;
(二)前3年內未因欺詐和嚴重金融、保險違法違規行為受刑事或者行政處罰;
(三)無故意不履行數額較大個人債務的行為。
第十四條 申請換發《資格證書》,持有人應當交還原《資格證書》,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換發申請表》;
(二)前3年內每年接受後續教育情況的有關證明;
(三)最近3個月正麵免冠小兩寸彩色照片2張;
(四)親筆署名無第十三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個人聲明。
第十五條 持有人申請換發《資格證書》的,中國保監會應當自受理換發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換發的,核發新的《資格證書》;決定不予換發的,應當書麵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資格證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持有人應當持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和《資格證書》原件,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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