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發展(doc 36頁)
中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發展內容提要:
我國非銀行金融機構從1979年開始發展,目前其類型有四種: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到1996年底,信托投資公司244家,所有者權益428億元,總資產6143億元;證券公司94家,所有者權益174億元,總資產1590億元;財務公司67家,所有者權益70.4億元,總資產1321億元;金融租賃公司16家,總資產168億元。以上機構從業人員約15萬人。18年來,非銀行金融機構在中國金融業中異軍突起,發展迅速,但其地位眾說紛紜,其發展過程也是曆經坎坷,大起大落。特別是信托投資公司,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重要部分,經曆數次治理整頓,其業務範圍和市場定位至今沒有明確。
在中國的金融改革進程中,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發展和作用始終是一個充滿爭論的課題。中國的金融改革與其他發展中國家很不相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發展曆程就是其中主要方麵。本論文將對中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製度框架、業務發展和風險狀況作一些分析,特別是要聯係中國的金融改革和金融市場發展來分析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作用。本文的結構是:第二節論述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總體情況,特別是這些金融機構在整個中國金融業的地位和法律框架,在中國金融改革和金融市場發展中的作用;第三、第四和第五和分別論述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和財務公司的情況,並提出這些機構製度缺陷和改革方向。
二、中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發展和金融改革
我國非銀行金融機構( non-bank financial institution)包括四類: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這種分類的原則是:非銀行金融機構不能吸收活期存款( demand deposit),特別是不能吸收個人儲蓄存款( individual saving deposit),因為這兩種業務是最典型的商業銀行業務。根據1995年7月生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的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所以,中國實行銀行業、信托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分業經營的原則,即一個法人機構不能同時經營銀行業務、保險業務或證券業務( 信托業務)。但就信托投資公司和證券公司這兩類非銀行金融機構而言,分業經營的原則卻不十分明顯:所有信托投資公司都可以經營證券承銷和證券經紀業務;而證券公司卻不能經營信托業務,特別是不能經營信托存款、信托貸款、委托貸款和租賃業務,但證券公司可以吸收股票投資者的股票交易保證金。
實際上,中國在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界定上沒有使用“存款”和“非存款”的標準。如果按照IMF《 國際金融統計指南》(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tatistics Guideline)定義,中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都屬於“ 吸收存款機構”( taken deposits institutions),這在下麵分析各類機構時更為明顯。唯一的區別是,除財務公司外,其他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都沒有結算業務。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信托投資公司既可以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又可以從事證券承銷、經紀業務和股權投資,幾乎類同於歐洲國家的全能銀行( universal bank)。這裏說明,在我國非銀行金融機構建立初始,就沒有按照國際標準的金融機構分類和金融業務規範,就已經存在製度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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