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團貸款指引(doc 14頁)
我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團貸款指引(doc 14頁)內容簡介
我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團貸款指引內容摘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滿足農村企業客戶的有效貸款需求,規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團貸款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及《貸款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的社團貸款,是指由兩家及兩家以上具有法人資格、經營貸款業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采用同一貸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發放的貸款。
第三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辦理社團貸款業務應遵循“自願協商、權責明晰、講求效益、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
第四條 農村信用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以下簡稱省級聯社)負責指導、監督、協調轄內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開展社團貸款。
第五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團貸款業務接受銀行業監管機構的監管。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社團貸款業務的經營自主權。
第二章 貸款對象、用途和期限
第七條 社團貸款的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參加社團貸款成員社開立基本結算賬戶;
(二)還款記錄良好,近三年內沒有發生拖欠貸款本息的情況;
(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與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相關的企業;
(四)符合法律法規對借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社團貸款投向應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地方發展規劃、各社經營管理能力確定,主要用於以下方麵:
(一)企業流動資金貸款;
(二)企業購置固定資產、技術更新改造、設備租賃等中期貸款;
(三)現金流量充足、能夠按期還本付息的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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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滿足農村企業客戶的有效貸款需求,規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團貸款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及《貸款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的社團貸款,是指由兩家及兩家以上具有法人資格、經營貸款業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采用同一貸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發放的貸款。
第三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辦理社團貸款業務應遵循“自願協商、權責明晰、講求效益、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
第四條 農村信用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以下簡稱省級聯社)負責指導、監督、協調轄內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開展社團貸款。
第五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團貸款業務接受銀行業監管機構的監管。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社團貸款業務的經營自主權。
第二章 貸款對象、用途和期限
第七條 社團貸款的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參加社團貸款成員社開立基本結算賬戶;
(二)還款記錄良好,近三年內沒有發生拖欠貸款本息的情況;
(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與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相關的企業;
(四)符合法律法規對借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社團貸款投向應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地方發展規劃、各社經營管理能力確定,主要用於以下方麵:
(一)企業流動資金貸款;
(二)企業購置固定資產、技術更新改造、設備租賃等中期貸款;
(三)現金流量充足、能夠按期還本付息的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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