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專項行動案例(DOC 58頁)
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專項行動案例(DOC 58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通訊服務
案例一:
關於對移動公司《客戶服務協議》等格式條款進行行政指導的案例情況
一、格式條款基本情況
(一)《客戶服務協議》第三條第4項規定:“有權暫停或限製其通信服務”。該格式條款排除了消費者權利。
(二)《IDC業務服務合同》第三條3-1-3項規定:“如因對方設備問題或操作不當,造成移動公司損失的,對方須全額賠償”。該條款免除自身責任。
(三)《客戶服務協議》第八條第1項規定:“對方辦理與移動公司相關的各類業務所簽署的業務受理單、表單、協議等為本協議的補充,與本協議衝突部分以補充協議為準,補充協議中未約定部分以本協議為準”。該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
(四)《IDC業務服務合同》第四條4-6項規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該條款免除自身責任。
(五)《客戶服務協議》第五條第1項規定:“對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動公司對對方的客戶資料和通信信息負有保密義務”。該條款免除自身責任。
二、行政指導法律依據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以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屬於經營者在合同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和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和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同時違反了《安徽省合同監督條例》第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以及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
三、行政指導結果
依據《安徽省合同監督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以及《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對其進行行政指導。行政指導結果如下:
(一)《客戶服務協議》第三條第4項規定:“有權暫停或限製其通信服務”。經行政指導,現修改為“移動公司應提前通知對方及時交費,對方未及時交費的,移動公司有權暫停或限製對方的通信服務”。明確了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二)《IDC業務服務合同》第三條3-1-3項規定:“如因對方設備問題或操作不當,造成移動公司損失的,對方須全額賠償”。經行政指導,現修改為“如因對方設備問題或操作不當,造成移動公司損失的,對方須全額賠償;如因移動公司原因造成對方損失的,移動公司須全額賠償”。明確了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三)《客戶服務協議》第八條第1項規定:“對方辦理與移動公司相關的各類業務所簽署的業務受理單、表單、協議等為本協議的補充,與本協議衝突部分以補充協議為準,補充協議中未約定部分以本協議為準”。該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經行政指導,現修改為“對方辦理與移動公司相關的各類業務所簽署的業務受理單、表單、協議等為本協議的補充”。刪除了“與本協議衝突部分以補充協議為準,補充協議中未約定部分以本協議為準”的內容。維護了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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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服務
案例一:
關於對移動公司《客戶服務協議》等格式條款進行行政指導的案例情況
一、格式條款基本情況
(一)《客戶服務協議》第三條第4項規定:“有權暫停或限製其通信服務”。該格式條款排除了消費者權利。
(二)《IDC業務服務合同》第三條3-1-3項規定:“如因對方設備問題或操作不當,造成移動公司損失的,對方須全額賠償”。該條款免除自身責任。
(三)《客戶服務協議》第八條第1項規定:“對方辦理與移動公司相關的各類業務所簽署的業務受理單、表單、協議等為本協議的補充,與本協議衝突部分以補充協議為準,補充協議中未約定部分以本協議為準”。該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
(四)《IDC業務服務合同》第四條4-6項規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該條款免除自身責任。
(五)《客戶服務協議》第五條第1項規定:“對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動公司對對方的客戶資料和通信信息負有保密義務”。該條款免除自身責任。
二、行政指導法律依據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以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屬於經營者在合同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和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和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同時違反了《安徽省合同監督條例》第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以及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
三、行政指導結果
依據《安徽省合同監督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以及《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對其進行行政指導。行政指導結果如下:
(一)《客戶服務協議》第三條第4項規定:“有權暫停或限製其通信服務”。經行政指導,現修改為“移動公司應提前通知對方及時交費,對方未及時交費的,移動公司有權暫停或限製對方的通信服務”。明確了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二)《IDC業務服務合同》第三條3-1-3項規定:“如因對方設備問題或操作不當,造成移動公司損失的,對方須全額賠償”。經行政指導,現修改為“如因對方設備問題或操作不當,造成移動公司損失的,對方須全額賠償;如因移動公司原因造成對方損失的,移動公司須全額賠償”。明確了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三)《客戶服務協議》第八條第1項規定:“對方辦理與移動公司相關的各類業務所簽署的業務受理單、表單、協議等為本協議的補充,與本協議衝突部分以補充協議為準,補充協議中未約定部分以本協議為準”。該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經行政指導,現修改為“對方辦理與移動公司相關的各類業務所簽署的業務受理單、表單、協議等為本協議的補充”。刪除了“與本協議衝突部分以補充協議為準,補充協議中未約定部分以本協議為準”的內容。維護了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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