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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合同上各種聲明的生效與不可撤銷(doc 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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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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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合同上各種聲明的生效與不可撤銷(doc 9頁)內容簡介
論合同上各種聲明的生效與不可撤銷內容提要: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中多次提到當事人間各種合同上的聲明。措辭上有時用“聲明”(declaration),有時用“通知”(notice)、“要求”(request )或“其他通知”(or other communication)。其中第二部分“合同的訂立”是關於發價和接受的聲明,第三部分“貨物銷售”涉及了各種其他聲明。
本文主要討論這些不同聲明的生效(become effective)與不可撤銷(irrevocability)問題。生效,一般是指一項聲明因符合法定要件而取得法律所認許的效力,在具備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情況下,就能夠按其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法律效果(the legal effectiveness)。而不可撤銷, 是指一項聲明對發出聲明的人已產生約束力(binding force),不能再被更改、取消或撤銷。 大部分學者總是先驗地認為一項聲明於生效的同時即產生相應的約束力,或認為生效就是指產生法律約束力。(注:參見蘇號朋:《合同的訂立與效力》,中國法製出版社1999 年版, 第 128 頁。 Peter Schlechtriem, Art. 27: Legal consequences, in COMMENTARY ON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 197( edit. by PeterSchlechtriem,2d.ed.(in trans.)1998)[hereinafter Peter,Art.27].)事實上,這兩者是有區別的。 生效的聲明並非當然對聲明方產生約束力即產生不可撤銷的效果。(注:See Peter,Art.27,supra note 1,at 197.)是否不可撤銷以及在何種條件下、多長期限內可以撤銷,因聲明性質不同,其答案也是不同的。 還需要指出的是, 聲明的撤銷(revocation)與聲明的撤回(withdrawal)也不是同一概念。聲明的撤回是在聲明生效前由發出聲明人作出不欲使聲明生效的意思表示。聲明的撤銷是在聲明生效後由發出聲明的人作出欲使其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本文討論的是聲明的撤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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