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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doc 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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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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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件, 保護條例, 規定, 法律責任
解讀《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doc 6頁)內容簡介
解讀《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內容提要: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對各個民事主體保護軟件著作權的義務和法律責任的規定,主要集中在該條例第四章法律責任部分。但在其他章節條文也有相關規定。在法律責任一章規定的條文從分類上來看,並不都屬於義務或者責任。有的則屬於訴訟中或開始後的“臨時措施”,如訴前禁令、訴前證據保全等。下麵將這些規定分類敘述如下:
  (一)涉及認定違法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
  知識產權法的顯著特點之一,就是其規範的侵權行為大多由法律的具體條文直接規定;在法律規定涉及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的同時,也規定了各類的侵權行為。我國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都是如此。我國軟件保護條例也不例外。與一般民事法律相應規定比較,前者規定得範圍小且具體;後者則規定得寬泛,較抽象。《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的涉及違法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在該條例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
  軟件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或者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件的;(二)將他人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三)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四)在他人軟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件上的署名的;(五)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件的;(六)其他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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