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汙染物汙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doc 7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汙染物汙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doc 7頁)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汙染物汙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對陸地汙染源的監督管理,防治陸源汙染物汙染損害海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陸地汙染源(簡稱陸源),是指從陸地向海域排放汙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汙染損害的場所、設施等。
本條例所稱陸源汙染物是指由前款陸源排放的汙染物。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海域排放陸源汙染物的一切單位和個人。
防止拆船汙染損害海洋環境,依照《防止拆船汙染環境管理條例》執行。
第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防治陸源汙染物汙染損害海洋環境工作。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防治陸源汙染物汙染損害海洋環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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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對陸地汙染源的監督管理,防治陸源汙染物汙染損害海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陸地汙染源(簡稱陸源),是指從陸地向海域排放汙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汙染損害的場所、設施等。
本條例所稱陸源汙染物是指由前款陸源排放的汙染物。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海域排放陸源汙染物的一切單位和個人。
防止拆船汙染損害海洋環境,依照《防止拆船汙染環境管理條例》執行。
第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防治陸源汙染物汙染損害海洋環境工作。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防治陸源汙染物汙染損害海洋環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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