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doc 6頁)
《關於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doc 6頁)內容簡介
一、關於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
二、關於聽取律師意見
三、關於律師查閱案卷材料
四、關於辯護律師申請收集、調取證據
五、關於律師投訴的處理
一、關於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
1.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自檢察人員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後或者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製措施之日起,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及犯罪嫌疑人的關押場所告知受委托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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