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實業有限公司與某工程公司聯營合同糾紛(doc 6頁)
某實業有限公司與某工程公司聯營合同糾紛(doc 6頁)內容簡介
某實業有限公司與某工程公司聯營合同糾紛內容提要:
原告成都基傑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區永幸路14號。
法定代表人祁家雋,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吉林,該公司副廠長。
委托代理人張躍林,都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都江堰市粉體工程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幸福鎮幸福村。
法定代表人遊吉祥,經理。
委托代理人雷丹玫,四川省工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成都基傑實業有限公司訴被告都江堰市粉體工程公司聯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法定代人祁家依未到庭,由其委托的代理人李吉林、張躍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遊吉祥未到庭,由其委托的代理人雷丹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成都基灰實業有限公司訴稱,原告方於一九九七年七月初便已帶資與被告進行了前期合作,因經被告多次催促,原告方才憑工商行政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予先核準通知書》到相關部門刊刻印章,於當月二十六日與被告簽訂了《聯營協議》,並進行了公證。九月十五日,原告營業執照經工商行政部門核準登記,至當年十月底,原告已向聯營體注入資金二百多萬元,達到了年生產一萬噸規模。但到十一月下旬,被告方不按協議更換聯營體營業執照,幹預原告管理,在生產中設置障礙,用其他原料嚴重汙染生產設備,致聯營體停廠。十一月底,被告以參加訴訟法為借口,拿走由原告方保管的聯營體暫用公章,在聯營體廠門口貼出三個通告,解除對原告方祁家雋的委托,收回公章,成立護廠隊,禁止原告方人員進入聯營體廠,並在《成都晚報》上刊登聲明,致使聯營體廠試製產品的工作完全告停。被告嚴重違反了《聯營協議》,損害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終止《聯營協議》,由被告承擔不履行和違反《聯營協議》所造成的損失,歸還原告方財產並承擔違約責任;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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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都基傑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區永幸路14號。
法定代表人祁家雋,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吉林,該公司副廠長。
委托代理人張躍林,都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都江堰市粉體工程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幸福鎮幸福村。
法定代表人遊吉祥,經理。
委托代理人雷丹玫,四川省工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成都基傑實業有限公司訴被告都江堰市粉體工程公司聯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法定代人祁家依未到庭,由其委托的代理人李吉林、張躍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遊吉祥未到庭,由其委托的代理人雷丹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成都基灰實業有限公司訴稱,原告方於一九九七年七月初便已帶資與被告進行了前期合作,因經被告多次催促,原告方才憑工商行政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予先核準通知書》到相關部門刊刻印章,於當月二十六日與被告簽訂了《聯營協議》,並進行了公證。九月十五日,原告營業執照經工商行政部門核準登記,至當年十月底,原告已向聯營體注入資金二百多萬元,達到了年生產一萬噸規模。但到十一月下旬,被告方不按協議更換聯營體營業執照,幹預原告管理,在生產中設置障礙,用其他原料嚴重汙染生產設備,致聯營體停廠。十一月底,被告以參加訴訟法為借口,拿走由原告方保管的聯營體暫用公章,在聯營體廠門口貼出三個通告,解除對原告方祁家雋的委托,收回公章,成立護廠隊,禁止原告方人員進入聯營體廠,並在《成都晚報》上刊登聲明,致使聯營體廠試製產品的工作完全告停。被告嚴重違反了《聯營協議》,損害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終止《聯營協議》,由被告承擔不履行和違反《聯營協議》所造成的損失,歸還原告方財產並承擔違約責任;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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