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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險合同糾紛案分析(doc 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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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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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案, 分析
船舶保險合同糾紛案分析(doc 7頁)內容簡介

船舶保險合同糾紛案分析內容提要:
原告訴稱:原告所屬的“浮山”輪是由被告承保一切險加戰爭險的船舶,保險期內與塞浦路斯籍船舶“繼承者(M.V.SUC-CESSOR)”輪發生碰撞。原告為此給“繼承者”輪船東賠償經濟損失35萬美元,另外還支付了新加坡幣177739.81元的法律費用。對這樣一起明顯的保險事故,被告以兩船沒有接觸不是碰撞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折合人民幣406萬元的保險賠償和相應利息。
……

‘船舶碰撞’是指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兩艘或者兩艘以上的船舶之間發生接觸或者沒有直接接觸,造成財產損害的事故”,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對海商法的擴張解釋。即使海商法規定的“船舶碰撞”裏包括兩船沒有任何直接接觸的情況,也不能據此認為本案保險合同條款中的“碰撞”或“觸碰”與法律規定的“船舶碰撞”含義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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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原告浮山航運公司請求被告青島人保公司賠償其已支付給“繼承者”輪船東的間接碰撞損失,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應予支持,但應按保險單的規定扣除免賠額2500美元。律師費和谘詢費是浮山航運公司在新加坡支付的司法費用,不屬於青島人保公司按照保險單規定必然賠償的範圍,故對浮山航運公司的此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青島人保公司關於間接碰撞不屬保險賠償責任範圍的答辯理由,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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