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製度的規定(doc 12頁)
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製度的規定(doc 12頁)內容簡介
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製度的規定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與續延
第四章 集體合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製度的規定內容提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雙方不再續訂;
(二)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解散、撤銷;
(三)勞動者死亡;
(四)有不可抗力出現;
(五)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三)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經所在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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