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築條例doc18
河北省建築條例doc18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活動,實施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的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市和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分級管理權限,依法對建築活動實行監督管理。
省、設區市和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組織,對建築活動實施具體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建築許可
第四條
在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依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以及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建築工程除外。
..............................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活動,實施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的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市和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分級管理權限,依法對建築活動實行監督管理。
省、設區市和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組織,對建築活動實施具體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建築許可
第四條
在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依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以及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建築工程除外。
..............................
用戶登陸
法律法規熱門資料
法律法規相關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