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doc11
山西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doc11內容簡介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資 質
第三章 發 包
第四章 承 包
第五章 中介服務
第六章 監 督
第七章 罰 則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培育和發展建築市場,加強建築市場管理,促進建築業的發展,保障建築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建築市場,是指為從事建築活動而進行發包、承包和中介服務的場所和交易行為。
本條例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從事各種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敷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含裝飾、裝修,下同)以及建築構配件、非標準設備的加工生產等。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發包、承包、中介服務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含外資單位和軍事單位)必須遵守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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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資 質
第三章 發 包
第四章 承 包
第五章 中介服務
第六章 監 督
第七章 罰 則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培育和發展建築市場,加強建築市場管理,促進建築業的發展,保障建築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建築市場,是指為從事建築活動而進行發包、承包和中介服務的場所和交易行為。
本條例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從事各種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敷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含裝飾、裝修,下同)以及建築構配件、非標準設備的加工生產等。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發包、承包、中介服務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含外資單位和軍事單位)必須遵守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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