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辦法(doc 10)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辦法(doc 10)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提高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以及其他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對全國各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實地檢查;
(二)要求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彙報建設和管理情況;
(三)查閱或者複製有關資料、憑證;
(四)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有權采取的其他措施。
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出示證件,並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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