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裝箱汽車運輸規則(doc 18)
集裝箱汽車運輸規則(doc 18)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裝箱汽車運輸的規範管理,明確承運人與托運人及其他有關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界限,維護正常的運輸秩序和運輸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汽車貨物運輸規則》,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營業性集裝箱汽車運輸及與其相關的場站裝卸、儲存等業務。集裝箱聯運、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中的汽車運輸,除另有規定者外,均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集裝箱汽車運輸合同、集裝箱汽車運單,應由承運人與托運人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
第四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集裝箱汽車運輸,是指采用汽車承運裝貨集裝箱或空箱的過程。主要運輸形式有:港口碼頭、鐵路車站集裝箱的集疏運輸或門到門運輸和公路直達集裝箱運輸。
(二)承運人,是指從事營業性集裝箱汽車運輸、裝卸及代辦相關業務並與托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人。
(三)托運人,是指委托承運人運輸集裝箱貨物或集裝箱並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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