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doc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doc 16)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製定本條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製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製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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