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doc 9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doc 9頁)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章安全許可製度
第四章核安全監督
第五章獎勵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在民用核設施的建造和營運中保證安全,保障工作人員和群眾的健康,保護環境,促進核能事業的順利發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下列民用核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一)核動力廠(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汽供熱廠等);
(二)核動力廠以外的其他反應堆(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等);
(三)核燃料生產、加工、貯存及後處理設施;
(四)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設施;
(五)其他需要嚴格監督管理的核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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