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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重點法條(1)(doc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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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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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重點
刑事訴訟法重點法條(1)(doc 23)內容簡介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任務和基本原則
【重點法條】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相關法條】 第4、7、225條。
【意思分解】
1本條規定的是公檢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的職責分工,體現了這樣的兩個法製原則:一是刑事案件的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分別由公檢法三機關行使,這一原則體現了本法第7條的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製約的基本原則;二是公檢法三機關隻能在法律規定的職責範圍內進行訴訟活動,而不能超越法定職責或者相互代替。
2關於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的職責,本法中有多處與此類似的規定:第4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時,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即當國家安全機關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時,其享有對該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的職責;第225條第1款規定,對於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由軍隊保衛部門行使偵查權;第225條第2款規定,對於監獄內服刑罪犯的刑事案件,由監獄部門行使偵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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