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重點法條(2)(doc 32頁)
刑事訴訟法重點法條(2)(doc 32頁)內容簡介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 立 案
【重點法條】
第八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相關法條】 本法第63、85~86條。
【意思分解】
1本條規定了立案的案件來源。刑事司法機關的立案主要來源於以下幾個方麵:一是公檢法機關的直接發現(第83條);二是社會上知道案情的單位、公民的報案或者舉報;三是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四是犯罪人的主動自首。根據第86條的規定,對於這些案件信息,經審查後決定是否立案,而決定是否立案的標準應當是有犯罪事實而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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