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doc 9)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doc 9)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加強會計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會計人員素質,客觀、公正地評價和選拔人才,充分發揮會計人員在社會主義四化建設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和關於進一步完善專業職務聘任製的精神,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製度。資格考試按會計專業職務的設置分為:會計員、助理會計師、會計師資格考試。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後,不再進行相應會計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各地區、各部門為評定相應會計專業職務任職資格所進行的考試一律停止。
第三條 按本規定通過全國統一考試獲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會計專業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獲得的專業技術資格不與工資待遇掛鉤。單位在崗位需要時,根據有關規定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從獲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中擇優聘任。
首次已評聘會計專業職務的,經考核合格,可按規定續聘原專業職務。晉升專業職務時,應按本規定參加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四條 在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具有正規全日製院校財經專業畢業學曆的會計人員,可依據下列條件,按規定經考核合格可聘任相應的會計專業職務:獲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三年,或獲得博士學位經考核勝任主要會計崗位工作的,可聘任會計師職務;大學專科畢業見習期滿後從事會計工作滿二年,或大學本科畢業見習期滿,經考核勝任一般會計崗位工作的,可聘任助理會計師職務;中等專業學校畢業見習期滿,經考核勝任所任工作的,可聘任會計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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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製度。資格考試按會計專業職務的設置分為:會計員、助理會計師、會計師資格考試。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後,不再進行相應會計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各地區、各部門為評定相應會計專業職務任職資格所進行的考試一律停止。
第三條 按本規定通過全國統一考試獲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會計專業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獲得的專業技術資格不與工資待遇掛鉤。單位在崗位需要時,根據有關規定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從獲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中擇優聘任。
首次已評聘會計專業職務的,經考核合格,可按規定續聘原專業職務。晉升專業職務時,應按本規定參加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四條 在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具有正規全日製院校財經專業畢業學曆的會計人員,可依據下列條件,按規定經考核合格可聘任相應的會計專業職務:獲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三年,或獲得博士學位經考核勝任主要會計崗位工作的,可聘任會計師職務;大學專科畢業見習期滿後從事會計工作滿二年,或大學本科畢業見習期滿,經考核勝任一般會計崗位工作的,可聘任助理會計師職務;中等專業學校畢業見習期滿,經考核勝任所任工作的,可聘任會計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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