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信訪辦法(doc 15)
環境信訪辦法(doc 15)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環境信訪工作,維護環境信訪秩序,保護信訪人的合法環境權益,根據《信訪條例》和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反映環境保護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活動。
采用前款規定形式,反映環境保護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第三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認真傾聽人民群眾的建議、意見和要求,為信訪人采用本辦法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打擊報複信訪人。
第四條 環境信訪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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