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doc 11頁)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doc 11頁)內容簡介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內容提要:
原告立時集團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時集團)與被告武漢立邦塗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立邦)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原告立時集團於200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2年9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立時集團委托代理人袁季雨、徐勁科,被告武漢立邦法定代理人向方,委托代理人彭在軍、朱軍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立時集團訴稱,原告於1993年11月14日和1997年7月7日向國家商標局分別注冊了立邦漆“N”字商標和“立邦漆”文字及圖形商標,注冊號為第665336、1044047號,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類,依法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2002年初原告又陸續注冊了“立邦”及“立邦”文字及圖形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分別為22個類別和共21個類別,其中都包括了第2類,即:“油漆、漆、底漆”等。原告自1992年在中國大陸投資建廠以來,共成立了立邦塗料(中國)有限公司、立邦塗料(廣東)有限公司、廊坊立邦塗料有限公司等三家獨資企業和蘇州立邦塗料有限公司、立邦塗料(重慶)化工有限公司等兩家合資企業,並在全國22個大中城市設立了辦事處銷售立邦漆品牌的產品。其間各關聯企業分別投入巨資進行廣告和市場宣傳,以促進該品牌的知名度,其商品十分暢銷,銷售額呈逐年遞增態勢,該品牌塗料在中國已占有相當大的市場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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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立時集團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時集團)與被告武漢立邦塗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立邦)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原告立時集團於200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2年9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立時集團委托代理人袁季雨、徐勁科,被告武漢立邦法定代理人向方,委托代理人彭在軍、朱軍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立時集團訴稱,原告於1993年11月14日和1997年7月7日向國家商標局分別注冊了立邦漆“N”字商標和“立邦漆”文字及圖形商標,注冊號為第665336、1044047號,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類,依法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2002年初原告又陸續注冊了“立邦”及“立邦”文字及圖形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分別為22個類別和共21個類別,其中都包括了第2類,即:“油漆、漆、底漆”等。原告自1992年在中國大陸投資建廠以來,共成立了立邦塗料(中國)有限公司、立邦塗料(廣東)有限公司、廊坊立邦塗料有限公司等三家獨資企業和蘇州立邦塗料有限公司、立邦塗料(重慶)化工有限公司等兩家合資企業,並在全國22個大中城市設立了辦事處銷售立邦漆品牌的產品。其間各關聯企業分別投入巨資進行廣告和市場宣傳,以促進該品牌的知名度,其商品十分暢銷,銷售額呈逐年遞增態勢,該品牌塗料在中國已占有相當大的市場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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