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doc 13)
北京市朝陽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doc 13)內容簡介
北京市朝陽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加快城市化進程,依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農發[2004]64號)、《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關於在農村城市化進程中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係的實施意見》(朝政發[2004]17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農村的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的原則是:堅持財政補貼、集體補助、個人繳費相結合;堅持鄉、村建立的生活補貼製度逐步向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過渡;堅持推進城鄉統籌就業,有利於城鄉保險銜接;堅持保障水平與當地農村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由政府組織引導,農民自願參加,財政、集體、個人三方籌資,以儲蓄積累為主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區行政區域內具有農業戶口且未能納入到城鎮社會保障體係的男16-60周歲,女16-55周歲的人員。
第四條 參保人按規定繳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並在具備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時,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我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負責製定本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定及相關配套文件,負責對各地區辦事處(鄉政府)落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指導、檢查和考核。宣傳和貫徹市、區政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政策;指導各地區(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的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製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統計和內部審計製度;對養老保險費的收繳、養老金的支付和養老保險基金的運行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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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加快城市化進程,依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農發[2004]64號)、《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關於在農村城市化進程中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係的實施意見》(朝政發[2004]17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農村的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的原則是:堅持財政補貼、集體補助、個人繳費相結合;堅持鄉、村建立的生活補貼製度逐步向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過渡;堅持推進城鄉統籌就業,有利於城鄉保險銜接;堅持保障水平與當地農村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由政府組織引導,農民自願參加,財政、集體、個人三方籌資,以儲蓄積累為主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區行政區域內具有農業戶口且未能納入到城鎮社會保障體係的男16-60周歲,女16-55周歲的人員。
第四條 參保人按規定繳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並在具備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時,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我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負責製定本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定及相關配套文件,負責對各地區辦事處(鄉政府)落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指導、檢查和考核。宣傳和貫徹市、區政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政策;指導各地區(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的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製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統計和內部審計製度;對養老保險費的收繳、養老金的支付和養老保險基金的運行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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