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勞動合同的製定辦法(doc 9頁)
廈門市勞動合同的製定辦法(doc 9頁)內容簡介
廈門市勞動合同的製定辦法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培育勞動力市場和完善企業勞動人事製度,推動現代企業製度的建立,根據《廈門經濟特區勞動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廈門市範圍內的所有企業及其職工。
第三條 廈門市範圍內的所有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製。本辦法所稱全員勞動合同製,是指企業和全體職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並實施規範化管理的勞動製度。
第四條 企業中的所有就業人員統稱企業職工,在企業內部取消幹部與工人,取消固定工、合同製工、臨時工的身份界線。取消職工不同所有製身份界線。職工可以在國有、集體、私營、外商投資企業等企業間流動。
第五條 企業自行確定合理的機構設置、人員編製、勞動定額、工作崗位以及上崗條件和工作規範;企業應對職工進行崗位考核,根據職工能力擇優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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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培育勞動力市場和完善企業勞動人事製度,推動現代企業製度的建立,根據《廈門經濟特區勞動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廈門市範圍內的所有企業及其職工。
第三條 廈門市範圍內的所有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製。本辦法所稱全員勞動合同製,是指企業和全體職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並實施規範化管理的勞動製度。
第四條 企業中的所有就業人員統稱企業職工,在企業內部取消幹部與工人,取消固定工、合同製工、臨時工的身份界線。取消職工不同所有製身份界線。職工可以在國有、集體、私營、外商投資企業等企業間流動。
第五條 企業自行確定合理的機構設置、人員編製、勞動定額、工作崗位以及上崗條件和工作規範;企業應對職工進行崗位考核,根據職工能力擇優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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