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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勞動合同規定(doc 21頁)

所屬分類:
新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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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江蘇省, 省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規定
江蘇省勞動合同規定(doc 21頁)內容簡介

江蘇省勞動合同規定目錄: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章非全日製勞動合同的特別規定
第六章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
第七章勞動合同管理和爭議處理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 則


江蘇省勞動合同規定內容提要:
當事人可以對雙方的違約行為約定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應當遵循公平原則,根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等因素合理確定。
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約定違約金的,僅限於下列情形:
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或者競業限製約定的。
下列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以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崗位技能的要求協商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約定,適用下列規定:
一勞動合同期限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勞動合同期限超過六個月不超過一年的,試
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三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一年不超過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四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
試用期自勞動合同實際履行之日起計算,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超過規定期限的,超過規定期限的部分無效。當事人可以按照本條第一款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一方當事人不願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的,對超過的期限,用人單位應當按照非試用期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
勞動合同期滿續簽勞動合同的,不得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實行見習期用工管理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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