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與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案(doc 2頁)
曾某與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案(doc 2頁)內容簡介
曾某與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案內容簡介:
本院受理原告曾明輝訴被告北京漢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王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後,被告漢王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本院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曾明輝為該公司職工,與漢王公司係勞動關係,雙方所產生的糾紛為勞動糾紛,應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故請求駁回原告曾明輝的起訴,由勞動部門予以仲裁解決。
經審查,本院認為:勞動關係的建立基於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應以書麵形式訂立,並應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條款。本案被告漢王公司並未提交其與原告訂立的勞動合同,亦未提交足夠的證據證明勞動合同主要條款的存在,故漢王公司與曾明輝之間的關係無法確認為勞動關係,被告漢王公司的管轄異議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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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曾明輝訴被告北京漢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王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後,被告漢王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本院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曾明輝為該公司職工,與漢王公司係勞動關係,雙方所產生的糾紛為勞動糾紛,應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故請求駁回原告曾明輝的起訴,由勞動部門予以仲裁解決。
經審查,本院認為:勞動關係的建立基於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應以書麵形式訂立,並應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條款。本案被告漢王公司並未提交其與原告訂立的勞動合同,亦未提交足夠的證據證明勞動合同主要條款的存在,故漢王公司與曾明輝之間的關係無法確認為勞動關係,被告漢王公司的管轄異議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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