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合同“工傷概不負責”條款無效案(doc 7頁)
雇傭合同“工傷概不負責”條款無效案(doc 7頁)內容簡介
雇傭合同“工傷概不負責”條款無效案內容提要:
原告張連起、張國莉訴被告張學珍損害賠償糾紛案,經天津市塘沽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天津市塘沽區生產服務管理局建築工程公司第七施工隊承包的天津堿廠除鈣塔廠房拆除工程,於1986年10月轉包給本案被告、個體工商戶業主張學珍組織領導的工人新村青年合作服務站,並簽訂了承包合同。1986年11月17日,由服務站經營活動全權代理人、被告張學珍之夫徐廣秋組織、指揮施工,並親自帶領雇傭的臨時工張國勝等人,拆除混泥土大梁。在拆除1至4根大梁時,起吊後梁身出現裂縫;起吊第五根時,梁身中間折裂(塌腰)。對此,並未引起徐廣秋的重視。當拆除第6根時,梁身從中折斷,站在大梁上的徐廣秋和原告張連起之子張國勝(均未係安全帶)滑落墜地,張國勝受傷,急送天津堿廠醫院檢查,左下踝關節內側血腫壓痛,活動障礙,濕片未見骨折。經醫院治療後,開具證明:左踝關節挫傷,休息兩天。11月21日,張國勝住進港口醫院,治療無效,於12月7日死亡。經天津市法醫鑒定,結論是:張國勝係左內踝外傷後,引起局部組織感染、壞死,致膿毒敗血症死亡。後又經塘沽區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認為:張國勝係外傷所致膿毒敗血症,感染性休克,多髒器衰竭死亡,醫院治療無誤。張國勝的死亡與其他因素無關。
張國勝工傷後,服務站及時送往醫院檢查、治療;死後出資給予殯葬。除此,原告為給張國勝治病借支醫療費用、誤工工資等費用共損失1760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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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張連起、張國莉訴被告張學珍損害賠償糾紛案,經天津市塘沽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天津市塘沽區生產服務管理局建築工程公司第七施工隊承包的天津堿廠除鈣塔廠房拆除工程,於1986年10月轉包給本案被告、個體工商戶業主張學珍組織領導的工人新村青年合作服務站,並簽訂了承包合同。1986年11月17日,由服務站經營活動全權代理人、被告張學珍之夫徐廣秋組織、指揮施工,並親自帶領雇傭的臨時工張國勝等人,拆除混泥土大梁。在拆除1至4根大梁時,起吊後梁身出現裂縫;起吊第五根時,梁身中間折裂(塌腰)。對此,並未引起徐廣秋的重視。當拆除第6根時,梁身從中折斷,站在大梁上的徐廣秋和原告張連起之子張國勝(均未係安全帶)滑落墜地,張國勝受傷,急送天津堿廠醫院檢查,左下踝關節內側血腫壓痛,活動障礙,濕片未見骨折。經醫院治療後,開具證明:左踝關節挫傷,休息兩天。11月21日,張國勝住進港口醫院,治療無效,於12月7日死亡。經天津市法醫鑒定,結論是:張國勝係左內踝外傷後,引起局部組織感染、壞死,致膿毒敗血症死亡。後又經塘沽區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認為:張國勝係外傷所致膿毒敗血症,感染性休克,多髒器衰竭死亡,醫院治療無誤。張國勝的死亡與其他因素無關。
張國勝工傷後,服務站及時送往醫院檢查、治療;死後出資給予殯葬。除此,原告為給張國勝治病借支醫療費用、誤工工資等費用共損失1760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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