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妍茹與陳才等新勞動雇傭合同糾紛案(doc 4頁)
李妍茹與陳才等新勞動雇傭合同糾紛案(doc 4頁)內容簡介
李妍茹與陳才、陳立新、張玉環新勞動雇傭合同糾紛案內容摘要:
本院認為,原告雇用被告陳立新為其播種玉米,雙方勞務雇用關係成立,現原告因播種玉米未出苗,與被告達成賠償協議為由要求三被告給付賠償款,因此協議是由張玉環一人認可,被告陳立新、陳才未在協議上簽字,亦未對張玉環的行為予以追認,故此賠償協議應視為被告張玉環個人意思表示,對被告陳才、陳立新不發生法律效力。隻能對被告張玉環賠償部分予以確認。原告對陳才、陳立新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被告陳立新為原告李妍茹出勞務,原告應支付合理的勞務費,被告陳立新反訴請求合理部分應予支持。原告主張被告陳立新欠其玉米種子、化肥款,證據不足,不予認定。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八十四條一款、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一款七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玉環給付原告李妍茹賠償款1000元;
二、原告李妍茹給付被告陳立新耕地勞務費180元;
三、駁回原告李妍茹對被告陳才、陳立新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0元、其他訴訟費200元由被告張玉環承擔,反訴案件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100元由原告李妍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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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原告雇用被告陳立新為其播種玉米,雙方勞務雇用關係成立,現原告因播種玉米未出苗,與被告達成賠償協議為由要求三被告給付賠償款,因此協議是由張玉環一人認可,被告陳立新、陳才未在協議上簽字,亦未對張玉環的行為予以追認,故此賠償協議應視為被告張玉環個人意思表示,對被告陳才、陳立新不發生法律效力。隻能對被告張玉環賠償部分予以確認。原告對陳才、陳立新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被告陳立新為原告李妍茹出勞務,原告應支付合理的勞務費,被告陳立新反訴請求合理部分應予支持。原告主張被告陳立新欠其玉米種子、化肥款,證據不足,不予認定。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八十四條一款、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一款七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玉環給付原告李妍茹賠償款1000元;
二、原告李妍茹給付被告陳立新耕地勞務費180元;
三、駁回原告李妍茹對被告陳才、陳立新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0元、其他訴訟費200元由被告張玉環承擔,反訴案件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100元由原告李妍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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