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勞動合同管理製度(doc 13頁)
北京市勞動合同管理製度(doc 13頁)內容簡介
北京市勞動合同管理製度內容摘要:
第一條 為了規範勞動合同製度,保護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及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依據本規定訂立勞動合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五條 市和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製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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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勞動合同製度,保護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及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依據本規定訂立勞動合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五條 市和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製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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