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務會計及管理知識分析準則解釋(DOC 17頁)
企業財務會計及管理知識分析準則解釋(DOC 17頁)內容簡介
企業財務會計及管理知識分析準則解釋(DOC 17頁)簡介:
(一)該金融工具應當不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單位,或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二)該金融工具須用或可用發行方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如為非衍生工具,該金融工具應當不包括交付非固定數量的發行方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義務;如為衍生工具,該金融工具隻能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發行方自身權益工具換取固定數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其中,所指的發行方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本身通過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
企業如有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和其他非流動資產,如何進行確認和計量?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對於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應當調整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使該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反映其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金額,但不得超過符合持有待售條件時該項固定資產的原賬麵價值,原賬麵價值高於調整後預計淨殘值的差額,應作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非流動資產應當劃分為持有待售:一是企業已經就處置該非流動資產作出決議;二是企業已經與受讓方簽訂了不可撤銷的轉讓協議;三是該項轉讓將在一年內完成。
符合持有待售條件的無形資產等其他非流動資產,比照上述原則處理,但不包括遞延所得稅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範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和生物資產、保險合同中產生的合同權利。
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包括單項資產和處置組,處置組是指作為整體出售或其他方式一並處置的一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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