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杭區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主體信用管理相關規定(doc 8頁)
餘杭區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主體信用管理相關規定(doc 8頁)內容簡介
餘杭區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主體信用管理相關規定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從源頭上預防腐敗,體現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和《杭州市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省、市、區有關規定,針對餘杭區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主體信用行為,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招投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招投標活動,是指工程建設項目交易的交易活動。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廉政準入,是指從事招投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有關廉政規定的,準予進入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項目交易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不良行為記錄,是指參與招投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建設市場活動中有行賄、受賄、瀆職、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責任和義務的行為,以及不符合國家強製性技術標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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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從源頭上預防腐敗,體現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和《杭州市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省、市、區有關規定,針對餘杭區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主體信用行為,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招投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招投標活動,是指工程建設項目交易的交易活動。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廉政準入,是指從事招投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有關廉政規定的,準予進入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項目交易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不良行為記錄,是指參與招投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建設市場活動中有行賄、受賄、瀆職、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責任和義務的行為,以及不符合國家強製性技術標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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