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善意取得(doc 10頁)
談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善意取得(doc 10頁)內容簡介
談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善意取得內容提要:
案例:甲、乙二人分別出資人民幣600萬元、200萬元於2003年2月設立A公司,注冊資本金人民幣800萬元。2003年8月,甲、乙分別將自己股權中的一部分轉讓給丙,丙占有公司股權55%,公司股東變更為甲、乙、丙三人,股權分別為甲占25%、乙占20%,丙占55%,丙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辦理了股東名冊變更和公司股東的工商注冊登記變更。2005年10月,丙將自己股權分別轉讓給甲30%和丁25%,丙將自己股權分別轉讓給甲10%,轉讓給丁10%,公司股權再次變更為甲占65%,丁35%。2007年5月,甲在征得丁同意的情況下,將自己股權轉讓給戊30%,公司股權變更為甲占35%,丁占35%,戊占30%。以上變更均辦理了相關的變更登記手續。2008年3月,張某以丙違反股權轉讓協議為由,起訴丙和A公司,請求法院確認其與丙的股份轉讓協議有效,確認其為A公司的股東。法院經過審理查明,丙原為中國人,10年前加入外國國籍,屬於外籍華人,其受讓A公司股權時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報經有關審查批準機關批準,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法院最終判決,丙受讓股權時的身份係外國自然人,其資金的注入使A公司的性質由內資企業變更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根據法律規定,該合營企業的設立必須報經審查批準機關批準,但A公司並未辦理相關的批準手續,故丙與甲、乙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未生效,其並未取得A公司股東資格。進而終審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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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乙二人分別出資人民幣600萬元、200萬元於2003年2月設立A公司,注冊資本金人民幣800萬元。2003年8月,甲、乙分別將自己股權中的一部分轉讓給丙,丙占有公司股權55%,公司股東變更為甲、乙、丙三人,股權分別為甲占25%、乙占20%,丙占55%,丙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辦理了股東名冊變更和公司股東的工商注冊登記變更。2005年10月,丙將自己股權分別轉讓給甲30%和丁25%,丙將自己股權分別轉讓給甲10%,轉讓給丁10%,公司股權再次變更為甲占65%,丁35%。2007年5月,甲在征得丁同意的情況下,將自己股權轉讓給戊30%,公司股權變更為甲占35%,丁占35%,戊占30%。以上變更均辦理了相關的變更登記手續。2008年3月,張某以丙違反股權轉讓協議為由,起訴丙和A公司,請求法院確認其與丙的股份轉讓協議有效,確認其為A公司的股東。法院經過審理查明,丙原為中國人,10年前加入外國國籍,屬於外籍華人,其受讓A公司股權時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報經有關審查批準機關批準,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法院最終判決,丙受讓股權時的身份係外國自然人,其資金的注入使A公司的性質由內資企業變更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根據法律規定,該合營企業的設立必須報經審查批準機關批準,但A公司並未辦理相關的批準手續,故丙與甲、乙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未生效,其並未取得A公司股東資格。進而終審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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