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計準則第09號研究和開發費用
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研究和開發費用
(1993年12月修訂)
目的
本號準則旨在對研究和開發費用的會計處理作出規定。
研究和開發費用在會計上的主要問題是這類費用是否應確認為資產或費用。
本號準則使用了“編製和呈報財務報表的結構”中的確認標準來決定研究和開發費用何時應確認為費用,以及何時應確認為資產。同時也為這些標準的運用提供了實務指南。
範圍
1.本號準則適用於研究和開發費用的會計。
2.本號準則替代於1978年批準的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一研究和開發活動的會計”。
3.本號準則不適用於開采行業中石油、天然氣、礦藏的勘探和開發費用,但適用於這類行業中的其他研究和開發活動的費用。
根據合同為他人進行的研究和開發活動
4.某個企業可能根據合同為其他企業進行研究和開發活動。如果合同條款的實質是,與該項研究和開發活動有關的風險和利益轉移或將會轉移給其他企業,那麼,從事研究和開發活動的企業應按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存貨”或國際會計準則第11號“建築合同”對研究和開發費用進行會計核算。而風險和利益的接受方則應按本號準則核算其費用。
5.如果與其他企業的合同條款的實質是,與該項研究和開發活動有關的風險和利益沒有或將不會轉移給其他企業,那麼,從事研究和開發活動的企業也應按本號準則對研究和開發費用進行會計核算。表明不會將研究和開發活動的風險和利益轉移給其他企業的因素有:
(l)無論研究和開發活動的成果如何,從事研究和開發活動的企業均有向其他企業償還其提供的任何資金的契約性義務;
(2)盡管合同未要求從事研究和開發活動的企業向其他企業償還其提供的任何資金,但是一旦其他企業提出或是環境條件表明償還資金是可能的,便需償付。
定義
6.本號準則所使用的下列術語,具有特定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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