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培訓講稿(ppt 65頁)
稅收籌劃培訓講稿(ppt 65頁)內容簡介
稅收籌劃培訓講稿目錄:
第1章、稅收籌劃概述
第2章、稅收籌劃產生的原因和實施條件
第3章、稅收籌劃的工作步驟
第4章、稅收籌劃原理
第5章、稅收籌劃的基本方法
稅收籌劃培訓講稿內容提要:
稅收籌劃概念:
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和遞延繳納目標的一係列謀劃活動。
稅收籌劃與偷稅:
偷稅: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
法律責任:
追繳偷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偷稅數額占應繳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或者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偷稅數額占應繳稅額的30%以上且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稅收籌劃與欠稅:
欠稅: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而發生的拖欠稅款的行為。
法律責任:
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故意欠稅:不能獲得減稅、免稅待遇,停止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
逃避追繳欠稅罪: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稅款的行為。應同時具備的四個條件:
有欠稅的事實存在
轉移或隱匿財產
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
數額在1萬元以上
法律責任:
數額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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