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貸款合同風險防範(ppt 93頁)
商業銀行貸款合同風險防範目錄:
一、商業銀行的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彙;
(十)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一)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務;
二、銀行貸款業務的分類
根據《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的規定, 銀行的貸款業務可分為:
(一)自營貸款和委托貸款
1、自營貸款
是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取本金和利息。
2、委托貸款
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而代理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其風險由委托人承擔,貸款人(即受托人)收取手續費,不得代墊資金。貸款人辦理委托貸款的資格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二)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1、信用貸款
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
2、擔保貸款
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1)保證貸款,是指按《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為前提而發放的貸款。
(2)抵押貸款,是指按《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3)質押貸款,是指按《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3、票據貼現
是指貸款人用信貸資金購買未到期商業彙票,在彙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時,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彙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三)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根據以上貸款雙方當事人確立的貸款期限可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1、短期貸款
是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的貸款。
2、中期貸款
是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5年以下的貸款。
3、長期貸款
是指貸款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上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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