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與預算作業準則.DOC10
資金與預算作業準則.DOC10內容簡介
資金預算作業準則
□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
為提高各公司經營效暨配合財務部門統籌及靈活運用資金,以充分發揮其經濟效用,各公司除應按年編製年度資金預算外,並應逐月編列資金預計表,以期達成資金運用之最高效益,特依“關係企業資金調度控製辦法”第一至四條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資金範圍
本準則所稱資金,係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隨時可變現之有價證券而言。為期編表計算及收支運用方便起見,預計資金僅指現金及銀行存款,至隨時可變現之有價證券則歸屬於資金調度之列。
第三條 作業期間
(一)資金提供部門,除應於年度經營計劃書編訂時,提送年度資金預算外,應於每月24日前逐月預計次三個月份資金收支資料送會計部門,以利彙編。
(二)各公司會計部門應於每月二十八日前編妥次三個月份資金來源運用預計表(附表4.1.1)按月配合修訂。並於次月十五日前編妥上月份實際與預計比較編製資金來源運用比較表(附表4.1.2)各一式四份,呈總經理(經理)核閱後,一份自存,一份留存總經理室(經理室),一份送財務部,一份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
□ 收 入
第四條 內外銷收入
營業部門依據各種銷售條件及收款期限,預計可收(兌)現數編列(附表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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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
為提高各公司經營效暨配合財務部門統籌及靈活運用資金,以充分發揮其經濟效用,各公司除應按年編製年度資金預算外,並應逐月編列資金預計表,以期達成資金運用之最高效益,特依“關係企業資金調度控製辦法”第一至四條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資金範圍
本準則所稱資金,係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隨時可變現之有價證券而言。為期編表計算及收支運用方便起見,預計資金僅指現金及銀行存款,至隨時可變現之有價證券則歸屬於資金調度之列。
第三條 作業期間
(一)資金提供部門,除應於年度經營計劃書編訂時,提送年度資金預算外,應於每月24日前逐月預計次三個月份資金收支資料送會計部門,以利彙編。
(二)各公司會計部門應於每月二十八日前編妥次三個月份資金來源運用預計表(附表4.1.1)按月配合修訂。並於次月十五日前編妥上月份實際與預計比較編製資金來源運用比較表(附表4.1.2)各一式四份,呈總經理(經理)核閱後,一份自存,一份留存總經理室(經理室),一份送財務部,一份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
□ 收 入
第四條 內外銷收入
營業部門依據各種銷售條件及收款期限,預計可收(兌)現數編列(附表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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