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會計控製基本規範(doc 37頁)
內部會計控製基本規範目錄:
一、內部會計控製規範--基本規範(試行)........................2
二、內部會計控製規範--貨幣資金(試行)........................5
三、內部會計控製規範--工程項目(試行)........................8
四、內部會計控製規範——擔保(征求意見稿)........................11
五、內部會計控製規範——銷售與收款(試行)........................14
六、內部會計控製規範——采購與付款(試行)........................18
七、內部會計控製規範——對外投資 (試行)........................21
八、內部會計控製規範——固定資產(征求意見稿)........................24
九、內部會計控製規範——存貨(征求意見稿)........................28
十、內部會計控製規範——成本費用(征求意見稿)........................35
內部會計控製基本規範內容摘要:
內部會計控製規範--貨幣資金(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單位貨幣資金的內部控製和管理,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內部會計控製規範--基本規範》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貨幣資金是指單位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條 本規範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單位)。
第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範,製定本部門或本係統的貨幣資金內部控製規定。
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範,結合部門或係統的貨幣資金內部控製規定,建立適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的貨幣資金內部控製製度,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貨幣資金內部控製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以及貨幣資金的安全完整負責。
第二章 崗位分工及授權批準
第六條 單位應當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製,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製約和監督。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單位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第七條 單位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應當配備合格的人員,並根據單位具體情況進行崗位輪換。
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忠於職守,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客觀公正,不斷提高會計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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