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過渡期政策納稅人常見疑問(DOC 21頁)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過渡期政策納稅人常見疑問(DOC 21頁)內容簡介
(1)企業和事業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
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
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1)屬於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1)按月領取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
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
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完善應稅所得相關規定。一是完善經營所得範圍,
將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等概念寫入實施條例,便於納稅人遵從。
二是修改完善財產轉讓所得等項目,將個人轉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
明確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稅,
進一步降低稅負;三是適應分類稅製改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製模式所帶來的計稅規則的變化,
完善境外所得計稅方法和稅收抵免製度。
(2)按季領取的,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2)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3)按年領取的,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3)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
其中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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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
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1)屬於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1)按月領取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
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
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完善應稅所得相關規定。一是完善經營所得範圍,
將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等概念寫入實施條例,便於納稅人遵從。
二是修改完善財產轉讓所得等項目,將個人轉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
明確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稅,
進一步降低稅負;三是適應分類稅製改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製模式所帶來的計稅規則的變化,
完善境外所得計稅方法和稅收抵免製度。
(2)按季領取的,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2)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3)按年領取的,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3)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
其中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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