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doc 11)
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doc 11)內容簡介
一、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貨物
二、下列企業的貨物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三、下列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四、除經國家批準屬於進料加工複出口貿易外
五、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普通發票的貨物後
六、對出口原高稅率貨物和貴重貨物
七、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稅額,依進項稅額計算
八、外貿企業出口和代理出口貨物的應退消費稅稅款
九、出口貨物的銷售金額,進項金額及稅額明顯偏高而無正當理由的
十、計算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稅款的稅率
十一、出口企業應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
十二、出口企業應設專職或兼職辦理出口退稅人員(以下簡稱辦稅員)
十三、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後
十四、企業辦理出口退稅必需提供以下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特對出口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的退還或免征規定如下:
一、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做銷售後,憑有關憑證按月報送稅務機關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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