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及文件(doc 68頁)
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及文件(doc 68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項目 具體內容
稅率優惠 1.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 對於2008年1月1日(含)之後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的高新技術企業,就其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可按照25%的法定稅率享受二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
3.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同時,又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可選擇適用15%稅率或25%法定稅率減半征稅,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技術轉讓所得優惠 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含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扣除類優惠 1. 研發費加計扣除(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2.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儀器設備加速折舊(對生物藥品製造業等10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以及對所有行業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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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具體內容
稅率優惠 1.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 對於2008年1月1日(含)之後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的高新技術企業,就其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可按照25%的法定稅率享受二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
3.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同時,又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可選擇適用15%稅率或25%法定稅率減半征稅,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技術轉讓所得優惠 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含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扣除類優惠 1. 研發費加計扣除(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2.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儀器設備加速折舊(對生物藥品製造業等10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以及對所有行業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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