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全麵概述(ppt 217頁)
企業所得稅全麵概述目錄:
第一章 企業所得稅概述
第一節 征稅對象和納稅人
第二節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第三節 彙總、合並納稅企業征稅規定
第四節 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規定
第二章 收入總額的確定
第三章 企業股權投資所得稅
第四章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第五章 特殊經濟交易的所得稅處理
企業所得稅全麵概述內容提要: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地點:
除法律另有規定,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向其生產經營、財務核算、注冊登記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法律另有規定是指:
1、經國稅總局批準實行彙總(合並)納稅的企業;
2、建築安裝企業
國稅發[1995]227號規定:建築安裝企業離開工商登記注冊地或經營管理所在地(以下簡稱所在地)到本縣(區)以外地區施工的,應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出經營證),其經營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一並計征所得稅。否則,其經營所得由企業項目施工地(以下簡稱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征收所得稅。
……
企業所得稅的繳納:
企業所得稅按年計征,按月或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
納稅人應在月份或季度終了後的十五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申報預繳所得稅。第四季度或12月份應納的所得稅,也必須在季度或月份終了後的15日內申報預繳。
納稅申報的期限有例外:
1、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破產或終止經營——自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60日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2、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發生合並、分立的——應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前辦理所得稅申報。
……
特別注意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務稽查
1、國稅發[1994]第132號文規定,稅務部門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所得稅,應按被查出年度的適用稅率補征所得稅。
2、國稅函[1998]第063號文規定,對年度企業所得稅的檢查,宜在納稅人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之後進行。這種檢查(包括彙算清繳期間的檢查和彙算清繳結束後的檢查)查補的稅款,其滯納金應從彙算清繳結束的次日起計算加收,罰款及其他法律責任,應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3、關於對被查出以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補征所得稅問題(蘇國稅發[1995]第4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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