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行政複議基本管理規定(doc 3頁)
海關行政複議基本管理規定(doc 3頁)內容簡介
海關行政複議基本管理規定內容提要:
一級複議製
根據行政複議未能以及海關法的規定,包括海關在內的我國整個複議製度,全部實行一級複議製:不服地方政府行政行為的複議,由上一級政府複議;不服地方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行為的複議,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政府工作部門複議;不服海關大多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複議,由上一級機關複議;不服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工作部門的複議,由上一級機關複議;不服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工作部門的複議,由原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客車院工作部門或省市人民政府監管議,申請人地複議決定仍然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不能申請進行第二次複議。對國務院工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做出的不服本部門、本政府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複議決定不服,除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外,還可以選擇申請國務院裁決,但該裁決是最終決定,不得就此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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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複議製
根據行政複議未能以及海關法的規定,包括海關在內的我國整個複議製度,全部實行一級複議製:不服地方政府行政行為的複議,由上一級政府複議;不服地方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行為的複議,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政府工作部門複議;不服海關大多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複議,由上一級機關複議;不服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工作部門的複議,由上一級機關複議;不服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工作部門的複議,由原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客車院工作部門或省市人民政府監管議,申請人地複議決定仍然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不能申請進行第二次複議。對國務院工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做出的不服本部門、本政府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複議決定不服,除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外,還可以選擇申請國務院裁決,但該裁決是最終決定,不得就此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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