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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審計具體準則--利用專家的工作(doc 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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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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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獨立審計, 具體準則, 專家, 工作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利用專家的工作(doc 5頁)內容簡介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利用專家的工作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三章 專家的能力、獨立性及工作範圍
第四章 對專家工作結果的評價與利用
第五章 附 則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利用專家的工作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規範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利用專家的工作,獲取適當的審計證據,根據《獨立審 計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專家,是指除會計、審計之外,在某一領域中具有專門技能、知識和經驗的個人或 單位。
專家可以由被審計單位或會計師事務所從外部聘請或內部指派。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 理。
第四條 在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需要,利用專家協助工作,但應當對利用專家工作結果所 形成的審計結論負責。
第五條 在決定是否需要利用專家協助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相關會計報表項目的重要性;
(二)相關事項的性質、複雜程度及其導致錯報、漏報的風險;
(三)可以獲取的其他審計證據的數量和質量。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以確信專家的工作能夠實現特定審計目標。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可在以下方麵利用專家的工作:
(一)特定資產的估價;
(二)特定資產數量和物質狀況的測定;
(三)需用特殊技術或方法的金額測算;
(四)未完成合同中已完成和未完成工作的計量;
(五)涉及合約、訴訟和法律糾紛等的法律意見;
(六)其他需要利用專家工作的方麵。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可以自行或會同被審計單位獲取專家工作的結果,據以形成審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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