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交通建設項目委托審計管理製度(doc 6頁)
交通部交通建設項目委托審計管理製度(doc 6頁)內容簡介
交通部交通建設項目委托審計管理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交通建設項目委托審計管理工作,提高委托審計質量,防範審計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列入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建設項目辦理委托審計事項,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委托審計,是指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根據審計工作需要,將建設項目審計業務委托給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工程造價谘詢企業等在內的社會審計組織實施的行為。
第三條 建設項目委托審計的業務範圍包括建設項目前期審計、期間審計、竣工決算審計以及全過程跟蹤審計。
第四條 建設項目委托審計管理工作由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的審計部門或其他辦理委托審計事項的部門歸口管理(以下統稱“委托審計歸口管理部門”)。
第五條 建設項目委托審計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審計項目建議、審核受托人資質、審核審計費用、監督委托過程、檢查審計質量、協調處理有關問題等。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可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委托審計管理工作職責的具體內容。
第六條 交通部的委托審計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部屬單位的建設項目委托審計工作,指導全國交通行業的建設項目委托審計管理工作。
省級及其以下交通主管部門的委托審計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級及所屬單位的建設項目委托審計工作,指導本轄區內交通行業的建設項目委托審計管理工作。
交通企事業單位的委托審計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建設項目委托審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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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交通建設項目委托審計管理工作,提高委托審計質量,防範審計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列入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建設項目辦理委托審計事項,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委托審計,是指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根據審計工作需要,將建設項目審計業務委托給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工程造價谘詢企業等在內的社會審計組織實施的行為。
第三條 建設項目委托審計的業務範圍包括建設項目前期審計、期間審計、竣工決算審計以及全過程跟蹤審計。
第四條 建設項目委托審計管理工作由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的審計部門或其他辦理委托審計事項的部門歸口管理(以下統稱“委托審計歸口管理部門”)。
第五條 建設項目委托審計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審計項目建議、審核受托人資質、審核審計費用、監督委托過程、檢查審計質量、協調處理有關問題等。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可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委托審計管理工作職責的具體內容。
第六條 交通部的委托審計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部屬單位的建設項目委托審計工作,指導全國交通行業的建設項目委托審計管理工作。
省級及其以下交通主管部門的委托審計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級及所屬單位的建設項目委托審計工作,指導本轄區內交通行業的建設項目委托審計管理工作。
交通企事業單位的委托審計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建設項目委托審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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