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司保密工作製度(doc 9頁)
北京某公司保密工作製度(doc 9頁)內容簡介
北京某公司保密工作製度內容提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規定》、《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幹規定》和《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幹意見》的精神,結合我公司《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定》及具體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公司所有人員,包括技術開發人員、銷售人員、行政管理人員、生產和後勤服務人員等(以下簡稱為“工作人員”),都負有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規定所稱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 本規定所稱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公司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 本規定所稱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製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規定所稱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應包括內部文件,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其中技術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設計圖紙(含草圖)、試驗結果和試驗記錄、工藝、配方、樣品、數據、計算機程序等等。技術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術內容,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也可以是某一產品、工藝、材料等技術或產品中的部分技術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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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規定》、《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幹規定》和《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幹意見》的精神,結合我公司《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定》及具體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公司所有人員,包括技術開發人員、銷售人員、行政管理人員、生產和後勤服務人員等(以下簡稱為“工作人員”),都負有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規定所稱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 本規定所稱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公司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 本規定所稱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製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規定所稱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應包括內部文件,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其中技術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設計圖紙(含草圖)、試驗結果和試驗記錄、工藝、配方、樣品、數據、計算機程序等等。技術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術內容,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也可以是某一產品、工藝、材料等技術或產品中的部分技術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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