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請假休假獎懲管理規定(doc 5頁)
公司請假休假獎懲管理規定(doc 5頁)內容簡介
公司請假休假獎懲管理規定內容提要:
第一條、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為例假日(若有變更時行預先公布),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春節;
3、婦女節(限女性);
4、勞動節;
5、國慶節。
(二)、每星期六日;
(三)、其他經公司決定之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適逢星期六、日,其隔日不經批準不予補假。
第二條、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
(一)、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積計以7天為限。、
(二)、病假::因病治療或休養者應出具勞保局特約醫院或公立醫院證明申請病假,每年積計以30天為限;住院者,以1年為限,兩者合計不得超過1年。
(三)、婚假(包括例假日):
1、員工結婚可請婚假3天,晚婚者加10天;
2、子女結婚可請假3天。
(四)、產假(包括例假日):
1、員工生育可請假90天,難產加30天,晚婚者加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證”者加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護假10天。
(五)、喪假(包括例假日):
1、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喪假3天。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嶽父母之喪亡可請假3天。
3、其他直係親屬喪亡可請假3天。
(六)、公假:因兵役檢查或軍政各機關之調訓,期間不滿1個月者或應國家考試或擔任各級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3天以內者,可請公假。
(七)、特別假:依其服務年資,可分別給予特別假。
第三條 前條各款假期內之薪津照常支給。
第四條 第二條各條款假期之核準權限如下:
(一)、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3天內由主管核準,3天以上由經理(主任)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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