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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製度規定(doc 8頁)

所屬分類:
員工管理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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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公司員工, 員工離職管理, 離職管理製度, 管理製度規定
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製度規定(doc 8頁)內容簡介
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製度規定內容提要:
(一) 辭職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總經辦調查屬實後,準予辭職
(1)合同期滿員工,因個人原因不能或不願繼續留在公司工作而提出的辭職;
(2)員工因參軍、升學等(須提供學校通知書等有關證明)原因不能繼續在公司工作而提出的辭職;
(3)員工因疾病、身體方麵的原因(須附鎮級以上的醫院證明和相關資料),並在短時間內不能恢複健康而提出的辭職;
(4)其他特殊原因經總經辦調查複核如實的辭職申請。
2、離職提前申請時間:
一般公司職員應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麵申請,主管(含)級以上人員辭職應提前一個半月申請並填寫《離職申請單》,試用期職員離職申請應十五天前提出;因工作能力問題,公司勸退的職員除外。
(1)辭職人員在辭職離崗前應認真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否則按曠工處理,並不予以結算工資。
(2)除公司勸退或其本人有特殊情況,無正當理由即辭即走者,工資不予結算。
(3)有簽定勞動合同的員工,在個人辭職申請得到批準且手續辦理完整後,財務部方可依規定給予結算工資。
(二)辭退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將給予辭退:
(1)試用期內經考核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者;
(2)對工作不負責任,表現欠佳,經教育無效者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或調換崗位仍無法適應者;
(3)數次違反公司管理製度,屢教不改者;
(4)不服從管理,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損害公司利益者;
(5)由於公司經營不景氣或組織結構調整需要裁員。
2、程序規定
(1)辭退人員由部門主管(經理)或總經辦提出辭退申請並填寫《離職申請表》,報總經理審批。
(2)所有被公司辭退人員,按公司規定程序辦理好一切交接手續者,財務部方可依規定給予結算工資;
(3)因公司經營不景氣或組織結構調整需要裁員的,公司除按規定結算工資外還應按《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多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三)自動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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