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退休管理辦法(doc 1頁)
員工退休管理辦法(doc 1頁)內容簡介
員工退休管理辦法內容簡介:
第一條 本公司正式員工的退休,依本辦法實行。
第二條 員工服務年資滿25年以上,年滿55歲者,可申請退休。
第三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其退休。
1.年滿60歲者。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勝職務者,或因傷病逾特準病假期間仍未痊愈者。
前項第一款規定的年齡,如其服務單位主管認為必需留用者,就要呈請總經理核準,酌予延長,延長期限最高以5年為限。
第四條 前條所稱心神喪失,係指神經受損傷及精神失常,不能治療者。所稱殘廢,係指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失殘視覺者。
2.失殘聽覺者。
3.失殘語言功者。
4.失殘一肢以上的機能者。
前項心神喪失或殘廢,以公立或勞保局指定醫院的醫師證明為憑。
第五條 申請退休或命令退休者除依照本公司員工儲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計劃請領退休金外,由董事會就其服務情形及對公司貢獻成績核給特別退休金。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年資及年齡的認定,均自服務本公司(或出生)的年、月、日起十足計算,停薪留職期間,其服務年資以中斷計算。
第七條 申請退休員工,應填具退休申請書,檢附戶籍謄本,呈轉總經理核定。命令退休金的表件,由服務單位填報。
第八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改時亦同。
..............................
第一條 本公司正式員工的退休,依本辦法實行。
第二條 員工服務年資滿25年以上,年滿55歲者,可申請退休。
第三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其退休。
1.年滿60歲者。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勝職務者,或因傷病逾特準病假期間仍未痊愈者。
前項第一款規定的年齡,如其服務單位主管認為必需留用者,就要呈請總經理核準,酌予延長,延長期限最高以5年為限。
第四條 前條所稱心神喪失,係指神經受損傷及精神失常,不能治療者。所稱殘廢,係指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失殘視覺者。
2.失殘聽覺者。
3.失殘語言功者。
4.失殘一肢以上的機能者。
前項心神喪失或殘廢,以公立或勞保局指定醫院的醫師證明為憑。
第五條 申請退休或命令退休者除依照本公司員工儲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計劃請領退休金外,由董事會就其服務情形及對公司貢獻成績核給特別退休金。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年資及年齡的認定,均自服務本公司(或出生)的年、月、日起十足計算,停薪留職期間,其服務年資以中斷計算。
第七條 申請退休員工,應填具退休申請書,檢附戶籍謄本,呈轉總經理核定。命令退休金的表件,由服務單位填報。
第八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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